2006年7月2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医院负有严格审慎义务 漏诊致用药不当须担责
朱立毅

  医生对初诊的病人没有作任何检测,便开出了葡萄糖进行治疗,没想到病人经治疗后反而更加不适,后来竟被确诊为糖尿病,并且因为被输注葡萄糖液而导致中毒。法院为此判处医院赔偿病人陆某住院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近2.9万元。
  去年4月,浙江省湖州市52岁的市民陆某因身体不适,到当地一家医院的神经内科就医,医生询问后经初诊认为陆某缺钙,而当陆某表示自己已服用钙片一年多后,医生在未做任何检测后仍为他开出了葡萄糖注射液加葡萄糖酸钙输液的治疗方案。
  然而,经三天输液后,陆某感觉身体更加不适,出现全身乏力、视力模糊、口干多尿等症状。此后,陆某再次到这家医院就诊,经相关检测后被确诊为糖尿病和酮症酸中毒。在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陆某体内血糖含量及酮体含量得到控制。
  陆某认为,医院在门诊未作任何检测的情况下,即断定他体内缺钙,后又错误用药,导致他发生糖尿病及酮症酸中毒并发症住院治疗,并需终身不间断后续治疗,医院的行为给他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精神创伤。为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25万余元。
  医院则认为,陆某就医时反映的症状仅仅是“小腿抽筋”,所以医生在第一次接诊时不可能要求他检查血糖。而针对陆某的自诉,医生给予他补钙的临时处置并没有什么不恰当。同时,陆某的糖尿病是其自身病理原因客观存在,与医生的诊疗行为无关。
  在诉讼中,医院方面和陆某先后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鉴定部门的结论认为,这一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的糖尿病及其并发症与医院的首次门诊诊治没有因果关系,但医疗过程存在着违反诊疗常规、漏诊糖尿病,以及用药不恰当的事实。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医院对治疗病人负有严格审慎的义务,应尽最大可能防止和减少损害的发生。本案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生在陆某首次门诊时询问病史不够详细、检查欠全面,从而造成误诊,应对陆某的酮症酸中毒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处医院赔偿陆某住院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近2.9万元。